08
1月
2022

从林清轩与香奈儿的争议中,学习如何正确保护商业秘密

  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 梅若鸣、周美华  15日,一则#林清轩创始人指责香奈儿不正当竞争#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阅读量高达9000万,相关微博更有3000余条。而引发网友如此热烈讨论的是国内护肤品牌“林清轩”创始人孙来春的一条微博。

  13日,孙来春发微博称,法国香水彩妆品牌香奈儿2022年年初进入了林清轩耕耘12年的红山茶花护肤品领域,所推出的红山茶花护肤品主打的功能与林清轩产品一致。香奈儿还在2021年挖走了多位林清轩一线员工,其进入红山茶花赛道是早有预谋!孙来春还在微博中表示,红山茶花主要分布在中国的浙江、江西等地,红山茶花物种90%母产地源自中国,其他10%来自东南亚和日韩,欧洲和美洲本没有这个品种,香奈儿没有推出红山茶护肤品的基因条件。

  但孙来春的一些说法遭到了网友的反驳。有网友认为孙来春不应指责香奈儿挖人,更应该从自身考虑问题,通过提高薪资待遇等手段留住员工。还有网友晒出香奈儿的在法国西南部开展山茶花研究的宣传资料,来反驳孙来春表述认为香奈儿没有推出红山茶护肤品基因的说法。更有网友直接认为林清轩就是在碰瓷,想通过香奈儿提高自己的名气,香奈儿方面也始终未对孙来春的说法进行回应,从13号至7号上午,香奈儿连续发布的7条微博,都只是在为自己的红山茶花系列产品宣传造势。

  也有很多网友表达了支持国货的态度,选择站在林清轩一边。他们认为尽管香奈儿是国际品牌,但正如林清轩创始人孙来春所说,林清轩进入红山茶花领域12年,拥有几十项发明专利,产品在中国一直深受欢迎,香奈儿不一定就能赢过林清轩。而且香奈儿挖走林清轩多位的一线员工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说不定还侵犯了林清轩的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欺诈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欺骗性有奖销售等。从孙来春指责林清轩员工被挖、香奈儿产品主打红山茶花成分与林清轩一致来看,孙来春主要的指向是竞争对手香奈儿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但截至目前,整个事件的具体细节并没有过多的披露,双方还未发生像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等司法或行政程序,还无法判断香奈儿是否真的涉及了不正当竞争。

  不过就此事来看,企业要明白如果有其他企业突然宣布进入自己的商业领域,还大量地挖走自己的员工,应该如何做才能保护好自己商业秘密。可惜的是,笔者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在多年的从业过程中发现,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商业秘密熟悉又陌生,显露又神秘,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存在主观认识误区和客观管理问题。为此,笔者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及应对方案供企业参考,以便企业能够合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企业对商业秘密轻视,不知晓。在笔者接触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甚至什么是商业秘密都一无所知。对于这部分企业,企业管理可能存在极为严重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商业秘密、专利和商标等都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企业主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应当清楚而明确,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的有关培训。

  二、企业认为自己“没有”商业秘密。笔者发现部分企业认为自身不是技术型企业,因此没有商业秘密。其实,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非技术企业可能没有技术秘密,但任何企业一定都有自己经营管理方面的秘密,如客户信息、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甚至包括企业特殊管理方法等。对此,企业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系统的盘点定密分级。

  三、企业会混淆专利和技术秘密。笔者也发现部分技术型企业对专利和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经常混淆,如林清轩创始人孙来春微博长文中“无需害怕,因为林清轩……有几十项发明专利护航”就是如此。企业保护技术成果常有专利和商业秘密两种途径,但二者区别巨大。专利具有公开性、排他性强、期限性等特点,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排他性弱、无期限性等特点。专利权的作用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当企业的技术秘密被侵犯时,很难通过专利保驾护航。因而笔者认为,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通过专门的存证平台进行存证确权,以期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企业存在商业秘密管理困难。笔者还发现部分企业虽有商业秘密的认识,但始终被商业秘密的管理所困扰。企业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保密措施包括对文档、人员、区域的管理等多种相关管理措施。而企业对外宣传、订立合同、人员离职等各种活动纷繁复杂,很容易让商业秘密的管理出现漏洞,应当由专业律师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的体检,再在律师指导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系统化的进行商业秘密管理。

Categories: 深度分析

联系我们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5层

联系电话:010 - 82240036
联系邮箱:yiju@yiju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