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3月
2022

文献证据不足,这样做也能无效对方专利

  如果委托人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又检索不到有利证据来证明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无效代理该如何进行?

  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代理第50587号“可倒立锁紧的球形云台”专利无效宣告案时就碰到了上述情形,而她们最终解决了问题,将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

  一开始,易聚律所接到深圳市马小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要对中山市徕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可倒立锁紧的球形云台”的实用新型专利发起无效宣告。马小路公司告诉易聚律所,他们的产品可能会被诉侵权上述专利,面临诉讼赔偿的风险。

  而律师在检索案件证据时,发现无法检索到能够影响全部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有力证据。也就是说,该专利一共有10项权利要求,即便努力无效了其中的8-9项,仅剩1-2项最后维持有效,那也算专利有效,委托人仍然面临侵权的风险。经过反复检索后,律师们断定仅凭文字证据无效全部权利要求的可能性极低,还需要加入新的证据。

  随后,律师们与客户再次进行了沟通,并得知了该专利涉及的云台产品与国外“RRS”品牌在先销售的型号为“BPC-16”的云台结构几乎相同。而这一关键的发现,也使得律师将无效思路拓展到了使用公开的范围,并构建了整个证据链:

  1. 收集证明RRS产品在先销售的证据 搜索各大网站和论坛,检索到多篇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关发帖,帖子中展示了网友针对RRS产品的外观、使用状态的图片和相关文字说明。在多个发帖的相互印证下,可证明该RRS产品确实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销售。

  2. 用在后购买的产品证明产品的内部结构 前述发帖中只能看到产品的外观,无法确定产品内部结构,因此,律师们在淘宝购买该RRS产品后进行了公证,包括对购买后的产品进行拆解的全过程。律师们计划利用在后购买的产品结构来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的结构。

  3. 补强证据的准备 为了证明在后购买的产品结构未改动,律师们向RRS官网显示的官方邮箱发送邮件,咨询该款产品自销售以来是否更改结构,官方邮箱回复该产品自销售以来未更改任何结构,该过程通过时间戳的方式进行了固定。以此佐证在后购买的产品结构同专利申请日前的结构。

  至此,律师掌握了充分且逻辑严密的证据,并在随后的无效程序中,帮助委托人成功无效了中山市徕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可倒立锁紧的球形云台”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该注意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不要只着眼于专利或者其他文献证据,任何线索都有可能是成功的敲门砖。同时,用在后购买的产品证明在先销售产品的结构是可行的,不够要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作者:顾晓燕、周美华

Categories: 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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