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 利 确 权 攻 守 之 道 》

10. 用途限定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作者:苗文俊、周美华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若该用途限定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产品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该用途限定在判断是否给出结合启示时不予考虑。

11. 中药领域专利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作者:李燕

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中,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并不拘泥于特定的表 达方式限定,而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发明目 的、专利文本及其审查过程中间文件,合理确定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第二章 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认定

12. 说明书附图公开内容的确定

作者:周美华

在判断附图所公开的内容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附图已公开内 容的基础上,结合专利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并结合对于说明书记载的整体技术 方案的理解,以及该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来确定附图中公开内容的确切含义。值 得注意的是,附图中的信息作为公开内容时不应该是 “推测”的,而应该是 “直接 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13. 现有技术是否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的判断

作者:顾晓燕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涉案专利中某一技术特征时,不能仅仅根据技术特征 的名称是否相同进行判断。如果针对涉案专利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某一现有技术公 开了在形状、结构、功能、作用、使用情况等方面均与其相同的相应技术特征,则 即使两者名称不同,也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中公开该技术特征。


14. 技术特征在证据中技术效果的认定

作者:顾晓燕

如果证据中记载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特征,则即使证据中没有记载该技术 特征在证据的整体方案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需要结合证据的整体方案,来判 断该技术特征在证据中客观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该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的整体技 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


15. 互联网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作者:李燕
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往往从证据来源网站的可靠性、证据的获取以及固定方式的 可靠性角度来进行考量,核心是确定网络证据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证据 来源网站的可靠性可从网站资质、网站的信息监管能力、网站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等 方面着重考虑。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对方当事 人对相应证据的质疑或者提供的反证不足以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的,就应该对该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16. 论坛类互联网证据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的认定

作者:李燕、周美华
一般的论坛类网络公开证据,由于并非如政府官网、知名非政府组织官网等被 一般消费者熟知,公信力、可信度的证明通常需要依靠当事人的举证。当证据本身 的真实性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又未有明确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类证据就可 能会被认可。

17. 电子商务类网站互联网证据 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的认定

作者:李燕、周美华
电子商务类网站发布产品宣传图片的公开时间本身通常难以确定,即使网页上 标明了 “上架时间”,由于 “上架时间”存在被修改的可能,并且在 “上架时间” 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同一链接下的网页图片也可能通过编辑进行修改。因此,对于 该类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可以通过进一步查询产品销售记录中用户发布的晒图评 价予以弥补。

18. 微博类互联网证据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的认定

作者:李燕、周美华
针对新浪微博的发布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等形式,原创微博和转发 微博都可以被编辑,目前仅支持对文本和图片的编辑,并且被编辑过的微博将会显 示 “已编辑”的标识,而对于视频信息无法编辑。因此,对于视频信息,公证显示 的信息状态就是公开当时的信息状态。对于文本以及图片等信息,如果未显示 “已 编辑”,则公证显示的信息状态就是公开当时的信息状态;如果显示 “已编辑”,则 编辑时间才是公开时间,编辑时显示的信息状态才是公开当时的信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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